听力残疾的定义
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,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,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。
听力残疾分级
据WHO预防聋和听力损失项目报告(1991年,日内瓦)以及项目进展第1次会议报告(1997年,日内瓦),对听力残疾的定义及听力损失的分级如下:
成人:较好耳0.5、1、2和4 kHz四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平均值≥41 dB HL;
儿童(15岁以下):较好耳0.5、1、2和4 kHz四个频率永久性非助听听阈级平均值≥31 dB HL。
此定义同时也明确表达一种理念,应优先考虑儿童听力损失的诊断、治疗和干预,其次才是成人。
听力损失程度分级以较好耳0 5、1、2、4 kHz四个频率的平均听阈计算:
轻度26~40 dB HL,可听到和重复1米处的正常语声,有的人可能需用助听器,但多数人不需要;
中度41~60 dB HL, 可听到和重复1米处提高了的语声,通常推荐用助听器;
重度61~80 dB HL, 当叫喊时可听到某些词,使用助听器对听力有较大帮助;
极重度≥81 dB HL,包括聋81 dB HL以上,不能听到或听懂言语声,助听器或人工耳蜗植入对于听懂话语十分有帮助。
我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规定的听力残疾分级标准与1997-WHO推荐的听力障碍标准相接轨。依据听力损失程度不同,从结构、功能、活动和参与、环境和支持四个方面,将听力残疾划分为四级:
听力残疾一级: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90 dB HL以上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几乎听不到任何声音,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。
听力残疾二级: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~90 dB 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只能听到鞭炮声,敲鼓声或雷声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严重障碍。
听力残疾三级: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~80 dB 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只能听到部分词语或简单句子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,在社会活动参与方面存在中度障碍。
听力残疾四级: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,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~60dB HL之间,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,能听到言语声,但辨音不清,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,在参与社会活动方面存在轻度障碍。
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,0~6岁听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,除不明原因外依次为、遗传、母孕期病毒感染、新生儿窒息、药物性耳聋、早产和低出生体重儿;60岁及以上组主要致残原因依次为老年性耳聋、中耳炎、全身性疾病、噪声和爆震及药物性耳聋等;农村与城市致残原因构成比较,农村高于城市的有原因不明性耳聋、中耳炎、遗传性耳聋、传染性疾病、母孕期病毒感染及新生儿窒息;而噪声和暴震、药物中毒及全身性疾病导致的听力残疾城市均高于农村。笔者认为,针对遗传、母孕感染等导致新生儿出生听力缺陷的因素,及中耳炎,噪声污染,耳毒药物,老年等听力致残等主要因素制定预防策略非常重要。